股东协议模板 (2026):核心条款 + 直接复用范本,适合中国/港台/东南亚创业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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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协议模板 (2026):核心条款 + 直接复用范本,适合中国/港台/东南亚创业公司

股东协议(SHA)核心条款逐一拆解:股权结构、表决权、Vesting、优先购买权、竞业禁止。含可直接复用的中文条款范本,适合天使轮/A轮完成后签署。

LiangWei LiangWei · Content Strategist 2026年3月27日 14 分钟阅读

股东协议模板 (2026):从联合创始人到机构投资方全套条款

很多创业公司会栽在自己写的股东协议里。

不是条款被投资方坑了,是最初联合创始人之间的协议根本没有写清楚——股权如何退出、谁有权做什么决定、一方离开公司股权怎么处理。等到真的出现矛盾,才发现什么都没写,或者写了也执行不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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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拆解股东协议(SHA)的核心条款,提供可直接复用的中文范本,覆盖联合创始人协议和机构融资后的正式SHA。


什么时候需要股东协议?

阶段 场景 建议
创业初期 多位创始人共同出资 立即签联合创始人股东协议
天使轮完成后 首次引入外部投资人 更新/签署包含投资方条款的SHA
A轮完成后 机构VC入股 正式SHA,由双方律师审查
股权发生变动 转让、新增股东 补充协议或修订SHA

核心原则:任何时候公司有多个股东,就应该有书面的股东协议。口头约定在公司状况良好时没有问题,一旦出现利益分歧,什么都不算数。


股东协议核心条款(直接复用)

以下条款范本适用于早期创业公司(天使轮至A轮阶段),采用中国大陆法律框架。实际签署前请咨询专业律师。


第一章:股权结构与出资

第1条 股权比例

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:

股东姓名/名称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股份类型
[创始人A] RMB ___ __% 普通股
[创始人B] RMB ___ __% 普通股
[投资方] RMB ___ __% 优先股
期权池 __%

第2条 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

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万元,各股东按上述比例认缴出资,出资方式为货币/知识产权/技术(注明)。各股东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完成出资。


第二章:股权归属(Vesting)

这是联合创始人协议最重要的条款之一。

第3条 股权成熟计划(Vesting Schedule)

各创始人持有的股权适用以下成熟计划:

标准四年成熟 + 一年悬崖(行业通行方案):

创始人股权采用4年成熟期,第一年为悬崖期(Cliff)。具体如下:

  • 悬崖期(第1年):创始人在公司服务满12个月后,25%股权一次性成熟
  • 剩余75%:在第13个月至第48个月,按月均匀成熟(约2.08%/月)
  • 若创始人在悬崖期结束前离开公司,其持有的全部股权由公司以人民币[1元/实际出资额]回购

不适用Vesting的例外情形:

  • 创始人因公司过失被解除职务("Good Leaver"条款)
  • 创始人因死亡、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离开

第三章:决策机制与表决权

第4条 股东会职责事项

以下事项须经持有公司[2/3以上]表决权的股东会同意方可实施:

  • 修改公司章程
  •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
  • 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
  • 对外担保金额超过人民币___万元
  • 处置公司重大资产(超过总资产___%)

第5条 董事会决策事项

以下事项须经董事会[过半数/三分之二]同意方可实施:

  • 年度预算及经营计划
  • 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___万元的支出
  • 关联交易
  • 聘任/解聘高级管理人员
  • 融资计划

第6条 创始人一票否决权

[适用于创始人保护:投资方在TS中可能要求对重大决策享有否决权,创始人也可争取对以下事项的否决权]

以下事项须经全体创始人[一致同意/过半数同意]:

  • 公司出售或控制权变更
  • 清算
  • ______(其他约定事项)

第四章:股份转让限制

第7条 优先购买权(Right of First Refusal)

任何股东("转让方")拟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时,须:

  1. 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("优先权持有人")
  2. 说明拟转让股份数量、价格及其他条件
  3. 优先权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,有权按相同条件优先购买
  4. 超过期限未响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
  5. 优先权持有人可按持股比例分配购买份额

第8条 共同出售权(Tag-Along)

当持有公司超过**[50]%**股权的股东拟转让股份时,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按相同价格、条件共同出售其持股的相应比例。

第9条 拖售权(Drag-Along)

当持有公司超过**[75]%**表决权的股东批准公司出售或控制权变更时,其余股东须按相同条件共同出售其全部股份,不得阻碍该交易。


第五章:竞业禁止与保密

第10条 竞业禁止

各股东在担任公司董事/高管期间及离职后**[1年/2年]**内,不得:

  1. 直接或间接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担任任何职务
  2. 设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企业
  3. 以任何方式协助竞争对手

地域范围:[中国大陆/全球] 违约金:违约方应向公司支付人民币___万元的违约金

第11条 保密义务

各股东对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、技术秘密、客户信息、财务数据等保密信息负有永久保密义务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不当使用。


第六章:创始人离职处理

第12条 离职股权处理

Good Leaver(善意离职):因公司过失、丧失劳动能力、死亡等原因离职的创始人,可保留其已成熟的全部股份,公司无权回购。

Bad Leaver(非善意离职):主动离职、被有因解除(欺诈、严重违规等)的创始人:

  • 未成熟股份:公司以人民币1元回购
  • 已成熟股份:公司以公平市场价(由双方协商或第三方评估)回购
  • 回购期限:离职后30天内完成

第七章:信息权与监督

第13条 信息披露

公司须定期向持股[___]%以上的股东提供:

报告类型 频率 提供时限
财务报告(P&L/BS/CF) 月度 次月15日前
关键运营指标 月度 次月10日前
经审计年报 年度 次年4月30日前
年度预算 年度 当年12月31日前

联合创始人协议 vs 正式SHA:区别

对比项 联合创始人协议 正式股东协议(SHA)
签署时机 公司成立初期 机构融资完成后
主要当事方 创始人之间 创始人+所有股东(含投资方)
复杂程度 相对简单 复杂,通常需律师起草
Vesting条款
优先清算权 是(针对优先股)
反稀释条款
法律审查 建议有 必须有

签署SHA的常见误区

误区1:先做事,签协议可以后补

创始人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运营6个月,等融资时投资方要求签SHA,才发现之前的口头约定已经不一致。此时补签,反而需要创始人之间重新谈判,内耗严重。

误区2:从网上下载模板直接用

网上的模板往往基于美国或香港法律,在中国大陆使用可能产生执行风险。即使是中文模板,也未必符合当地工商和司法实践。

误区3:只关注股权比例,不关注控制权条款

持股51%的创始人,如果没有在董事会条款、股东会决策条款中保护自己,也可能被架空。股权结构和控制权结构需要同时设计。

误区4:竞业禁止条款过于模糊

"不得从事竞争业务"这种表述在法律上几乎无法执行。需要明确:什么是竞争业务(产品/服务范围)、地域范围、时间范围、违约金金额。


常见问题

Q.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有什么区别?

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法律基础文件,须在工商局备案,具有公示效力。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合同,无需公示,可以包含更详细和灵活的约定。两者应保持一致,出现冲突时,通常以股东协议约定为准(在股东之间的纠纷中)。

Q. 股东协议可以只有中文版吗?

在中国大陆,中文版具有法律效力,是标准做法。如果有外资股东,可能需要中英文双语版,且通常约定以中文版为准。

Q. 期权池如何在SHA中体现?

在签署SHA前,创始人应与投资方商定期权池规模(通常为10%至20%),并在TS阶段确认其计入pre-money还是post-money估值。SHA中应明确:期权池由哪个股东(通常是创始人)出让、ESOP的批准机制、期权协议的具体条款是否需要股东会审批。


小结

股东协议是创业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。写清楚不代表有争议,而是在有争议时有章可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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